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在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2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9,380,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4%,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人员列席了会议。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赵国柱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计,公司(母)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67,968,251.07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796,825.11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796,825.11元后,拟以现有总股本32112万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0,596,960.0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21,087,809.54元,本次剩余未分配利润247,195,820.01元结转下一年度。
2012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经逐个投票表决,选举赵国柱、张金虎、李开斌、魏国斌、李宗文、石怀仁、严复海、崔明、韩舜愈等九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严复海、崔明、韩舜愈为独立董事(严复海为会计专业人士),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赵国柱: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张金虎: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李开斌: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魏国斌: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李宗文: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石怀仁: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严复海: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崔明: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韩舜愈: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董事简历详见2013年4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八)《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经逐个投票表决,选举杨英才、李大宏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杨英才: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李大宏:同意票89,380,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杨英才、李大宏与职工代表监事魏兴坤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杨英才、李大宏简历详见2013年4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职工代表监事魏兴坤简历详见2013年5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雷声、唐建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八日